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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及雄安新区融资担保行业监管部门、省直融资担保机构: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冀政办字〔2020〕14号)和《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的各项要求,充分发挥融资担保作用,支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及复产复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主动对接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在保企业,鼓励融资担保机构按照“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的原则,积极协调银行等金融机构,共同做好续保、续贷工作,或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调整还款方案,全力确保在保企业平稳运营。
二、降低或免收担保费。鼓励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免收担保费或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对提供蔬菜、禽蛋肉等生活资料的重大和直接保障民生的经营主体的担保费率降至1.5%以下,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降低担保费率0.5—1个百分点。对以上担保费率降低举措,财政安排的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将给予重点支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实施名单制管理,由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主要包括:1.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企业;2.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重要设备制造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3.生产重要生活必需品的骨干企业;4.重要医用物资收储企业;5.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通信设备和服务系统的企业以及承担上述物资运输、销售任务的企业。)
三、切实履行代偿义务。对直接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确无还款能力的中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支持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将对疫情相关中小微企业代偿补偿给予重点支持。
四、开辟绿色服务通道。对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融资担保项目,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开设绿色通道,简化办理流程,实行特事特办、快速审批,协同合作银行加快放款速度,全力保障企业正常经营运转。
请各市及时将此通知下发至各融资担保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