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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激励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石家庄市鹿泉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激励评价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二届三十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9日
石家庄市鹿泉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激励评价办法(试行)
为充分调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鼓励银行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尤其是加大对民营经济、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促进全区经济高质量快速发展,同时有效平衡政府资源配置,建立政银企互利共赢的长效发展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及国家、省、市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政策激励、协同发展,强化政银企三方合作,共同促进全区经济高质量快速发展。
二、评价原则
(一)科学合理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科学制定评价办法,合理设定评价指标和分值,有序开展评价工作。
(二)公平公正原则。统一评价内容和标准,公正客观进行评价,公开评价过程和结果。
(三)激励促进原则。坚持以激励先进、鞭策落后、激发干劲、共同发展为目标,最大限度地调动各银行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建立政银企互利共赢的长效发展机制。
三、评价范围
在鹿泉区内正式运营满一年的商业性银行机构和政策性银行机构。
四、评价指标及得分
(一)得分项。评价指标统筹考虑各银行机构客观存在的资产规模、银行性质等方面差异,重点突出了银行机构对区域内经济实体以及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同时选取贷款增量、贷款增速计入评价内容。按照基础分为100分计算,共选取本外币贷款新增、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贷款新增、本外币存贷比、纳税额、政府投资项目融资额、不良贷款率等6项指标,各项指标权重分别占20%、20%、20%、20%、5%和5%,以上6项指标得分最高为124分,再按照“实际得分÷124分×100分”计算确定最终得分(其中,农发行作为政策性银行,不参与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贷款新增指标评价,在本外币存贷比指标评价中按基础分20分统计,得分最高分为90分,再按照“实际得分÷90分×100分”计算确定最终得分);另外设置加分项,在年度评价中体现,占10%(实绩加分和浮动加分各占5%)。
1.本外币贷款新增:基础分20分。(1)增速(基础分10分)。以“评价期贷款增长率”(较上评价期)为评价指标,以10分为基础分,每高(低)于全区平均水平1个百分点加(减)0.2分,加分不超过3分;减分时贷款增速正增长的减分不超过1.5分,负增长的减分不超过3分。(2)排位(基础分10分)。以“评价期内贷款额度新增”为评价指标排序,第7名得基础分10分,每增(减)1个名次依次递加(减)1分。
2.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贷款新增:基础分20分。(1)增速(基础分10分)。以“评价期贷款增长率”(较上一评价期)为评价指标,以10分为基础分,每高(低)于全区平均水平1个百分点加(减)0.2分,加分不超过3分;减分时贷款增速正增长的减分不超过1.5分,负增长的减分不超过3分。(2)排位(基础分10分)。以“评价期末较年初新增额”为评价指标排序,第7名得基础分10分,每增(减)1个名次依次递加(减)1分。(注:农发行不参与该项评价)
3.本外币存贷比:基础分20分。以“评价期末本外币存贷比”为评价指标,每高(低)于全区存贷比平均值1个百分点加(减)0.2分,加(减)分不超过5分。(注:农发行在该项评价中按基础分20分统计)
4.纳税额:基础分20分。以“评价期内纳税额”为评价指标排序,第7名得基础分20分,每增(减)1个名次依次递加(减)1分。
5.政府投资项目贷款新增:基础分5分。以“评价期内对政府投资项目融资支持情况”为评价指标,没有融资支持的银行机构不得分,有融资支持的银行机构按照融资额排序,排名末位的银行机构得基础分5分,其他每增1个名次得分依次递加1分,该项最高得分10分。
6.本外币不良贷款率(全口径):基础分5分。以“评价期末本外币不良贷款率”为评价指标,低于或者等于全区金融机构平均不良贷款率得5分,每高于全区金融机构平均不良率1个百分点减0.2分,最低得0分。
7.加分项:基础分10分(在年度评价中体现)。
(1)实绩加分:基础分5分。对于年度新增本外币贷款5亿元(含)以上或年度新增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贷款1亿元(含)以上或年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的银行机构,加5分;对于年度新增本外币贷款1亿元(含)——5亿元(不含)或年度新增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贷款5000万元(含)——1亿元(不含)或年纳税额500万元(含)——1000万元(不含)的银行机构,加3分。
(2)浮动加分:基础分5分。银行机构在区域内新设立分支机构,或在“三农”、教育、扶贫、医疗、住房保障等普惠民生方面有突出贡献的,或通过发行债券、理财资金、基金等直接融资方式支持企业发展的,或在存款方面对民营、小微企业给予利率优惠及减费降负措施的,由各银行机构自行申报,酌情加分。
(二)减分项
(1)银行机构出现违规事件或案件,被监管机构行政处罚或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每次扣10分,累计不超过20分;(2)对突发事件处置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扣5分,累计不超过10分。(3)银行机构评价期内被区委、政府书面通报批评的,每次扣5分,累计不超过10分。
(三)一票否决项
银行机构评价期内发生挤兑事件,引发系统性风险,影响金融稳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或在评价过程中有关数据弄虚作假,经调查属实的,实行一票否决,并取消全年评优评先和享受资金奖励资格。
五、评价时间
银行机构评价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19年银行机构评价时间为4月1日至12月31日)。每个季度为一个评价期,每个评价期进行一次评分。
六、评价数据
银行机构评价期内本外币贷款新增、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贷款新增、本外币存贷比等数据以人行鹿泉支行统计数据为准;本外币不良贷款率以河北银保监局鹿泉监管办统计数据为准;纳税额以区财政局统计数据为准;政府投资项目贷款新增及浮动加分项有关情况由各银行机构自行申报。各类数据于每季度末后20天内报送区政府办(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七、评价流程
(一)初审。评价工作由区政府办(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牵头,区财政局、科工局、人行鹿泉支行、河北银保监局鹿泉监管办等有关部门配合,对各银行机构评价期内数据指标进行审核汇总,并按照评价办法计算各银行机构得分及排位,于每季度末后30天内报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激励评价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价领导小组”)。
(二)审定。区评价领导小组对各银行机构得分排位情况进行审定。
八、评价结果
银行机构评价期内得分项与减分项之和为银行机构评价期内得分。银行机构每季度得分加总平均,再加上年度加分项得分之和,为年度评价最终得分。
九、表彰奖励
(一)根据各银行机构年度总得分排位情况,第1名获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突出贡献奖,奖励资金30万元;第2-4名获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奖,分别奖励资金2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
(二)根据各银行机构金融服务创新情况,评选金融服务创新奖1名,奖励资金10万元。
(注:以上第一、二项奖励,各有关银行机构不重复享受)
(三)对各银行机构按照年度新增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贷款总额的0.05%给予奖励,对新增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信用类贷款按照0.1%给予奖励,每家银行年度奖励总金额不超过20万元。
(四)其它
1.银行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评价结果报区委、区政府,作为政府资源配置、优质项目推介的参考依据,同时抄送区考核办,纳入全区目标管理考核。
2.银行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年度评价结果函告各银行机构上级主管单位,对荣获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突出贡献奖、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奖和金融服务创新奖的银行机构以区政府名义向其上级主管单位寄送感谢信。
九、组织领导
为确保评价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区政府成立由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任组长,主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政府办(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财政局、科工局、人行鹿泉支行、河北银保监局鹿泉监管办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鹿泉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激励评价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政府办(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政府办(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担任。
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